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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建議
提供綜合合約,以維持專科培訓 授權醫專能指定預留相關專科學院的培訓名額
• 醫專及醫管局應合作,並考慮為有意繼續接受專科訓練的醫 • 醫專應規定各專科學院承諾為非本地培訓醫生提供專科培
生提供綜合合約。 訓的機會。
• 設計綜合合約時應以協助完成專科培訓、考取專科資格為 • 專科培訓機會可在符合以下兩種條件時提供:i)已獲醫管局
本。 聘用,及ii)已在醫務委員會有限度或正式註冊。
• 醫專應優先向合資格並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海外培訓醫生提
供持續專科培訓機會。
醫專及醫管局應合作,並考慮為非本地培訓醫生提供綜合合約,以助他們完成專科培訓,最終在本港考取專科資格。 政府應授權醫專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向相關的分科學院分配培訓名額(HKSARG, 2014)。在符合下述
兩種條件的前提下,醫專應致力為非本地培訓醫生提供繼續專科培訓的機會,包括該醫生i)已獲醫管局聘用,特別是其非本地
專科資格被視為等同相應的分科學院;及ii)已在醫委會進行有限度或正式註冊。醫專應優先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非本
地培訓醫生提供繼續專科培訓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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