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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試的合格標準及評分機制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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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不公批核機制,考試內容欠標準                                                                                                                  然沿用此評卷方法,即按每個錯誤答案扣減一分(LEIP, 2018f)。此外,在第三部分採用的批核機制下,考生於一次考試中

                                                                                                                                                                應考四個科目,當中若有超過一科不合格,便須重考所有科目,做法累贅(LEIP, 2018b, 2018d)。另外,執業試也未定期、公開
                 圖6.2                                                                                                                                           地設置試題標準,以確保考試的合格標準與香港醫科畢業生應有水平相若。


                                          合格成績的有效期:
                   I    第一部分               在5年內用作參加          否則必須重考
                                            合格成績可以
                        專業知識考試             5次第三部分考試           第一部分
                                            (臨床考試)



                        第二部分              合格成績的有效期:
                   II   醫學英語技能             在5年內用作參加          否則必須重考
                                            合格成績可以
                                           5次第三部分考試           第二部分
                        水平測驗                (臨床考試)                                  扣分制度             欠定期標準設定



                                                           於同一次考試中有
                   III  第三部分                 通過考試          一個科目不合格,           否則必須重考
                                                           於隨後兩期的其中
                        臨床考試                 獲得註冊  [1]      一次考試,申請          第三部分所有科目
                                                           重考不合格的科目
                                                                                                 本地畢業生          非本地畢業生

                 註:[1] 通過執業資格試後及成功完成考核期可申請註冊為香港正式註冊醫生(條文取決於醫生資歷及在香港的工作年期)。
                 資料來源:LEIP, 2018b, 2018d, 20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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