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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儲備以避免土地再次出現短缺
建立土地儲備的概念 在本港,任何土地發展項目推行前必須具分區計劃大綱圖
收地
須有已確立的「公共用
• 沒有即時用途且隨時可以動工的政府土地 途」才可引用《收回土地
條例》
• 配合不可預見的需要,在規劃土地要求時提供 分區計劃大綱圖
彈性和緩衝
填海
政府的行政安排規定,進行填
海前須擬備新的分區計劃大綱
圖或修訂大綱圖
傳統上,西歐國家習慣預先建立土地儲備,現在不
少亞洲國家均有仿傚
參考其他地方成功推行的範例,探討合適的土地儲備建立機制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倡議建立土地儲備作未雨綢繆 成立公共土地儲備機構,專責以市場機制獲取土地
修訂行政安排,容許在沒有嚴格預設用途的情況下填海
引入「白色地段」的概念,作土地儲備之用
資料來源:Land policies for affordable and inclusive housing(Lawson, J.M. and Ruonavaara, H.)、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報告、工務
局技術通告第13/97號、《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以及《收回土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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