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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儲備以避免土地再次出現短缺









                            建立土地儲備的概念                                                                      在本港,任何土地發展項目推行前必須具分區計劃大綱圖



                                                                                                                                                            收地
                                                                                                                                                            須有已確立的「公共用
       •   沒有即時用途且隨時可以動工的政府土地                                                                                                                               途」才可引用《收回土地
                                                                                                                                                            條例》
       •   配合不可預見的需要,在規劃土地要求時提供                                                                            分區計劃大綱圖
           彈性和緩衝

                                                                                                                                                            填海
                                                                                                                                                            政府的行政安排規定,進行填
                                                                                                                                                            海前須擬備新的分區計劃大綱
                                                                                                                                                            圖或修訂大綱圖

                  傳統上,西歐國家習慣預先建立土地儲備,現在不
                  少亞洲國家均有仿傚

                                                                                                       參考其他地方成功推行的範例,探討合適的土地儲備建立機制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倡議建立土地儲備作未雨綢繆                                                                      成立公共土地儲備機構,專責以市場機制獲取土地


                                                                                                            修訂行政安排,容許在沒有嚴格預設用途的情況下填海




                                                                                                             引入「白色地段」的概念,作土地儲備之用

   資料來源:Land policies for affordable and inclusive housing(Lawson, J.M. and Ruonavaara, H.)、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報告、工務
   局技術通告第13/97號、《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以及《收回土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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