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Healthcare Manpower Report 2021_Chin_FULL_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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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招攬非本地培訓醫生提出的建議路徑,能為有限度註冊醫生消除部分限制。建議提出,非本地培訓專科醫生如能滿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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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
                                                                                                                                                                認可醫學院名單上的機構畢業並取得首個醫學資格,認可醫學院名單將交由政府委任的醫學院及醫學機構高層組成的委員會

                                                        確保政府的建議路徑下設立的委員會可以獨立運作                                                                                  草擬,初步估計將包括全球排名百大以英語授課的醫學院。
                                                        •  確保在政府建議路徑下所成立的委員會能由不同的持份者                                                                            政府應確保其建議路徑下設立的委員會能獨立運作,透過一個專業且客觀的機制訂定認可的醫學院名單。委員會亦應包括來
                                                          組成,並可以獨立運作以決定認可醫學院名單。                                                                                 自其他專業的獨立代表和至少一名病人團體代表,以確保委員會作出決定時會考慮整體社會裨益及其他相關持份者的觀點。
                                                        •  政府應設立上訴機制,以覆核不合條件但經驗豐富的海外培                                                                           在顧及市民醫療需要的前提下,政府應考慮彈性處理以上三項建議條件(見第4頁)。當中,新加坡醫藥理事會定期修訂認可非
                                                          訓醫生的申請個案。                                                                                             本地醫學院名單的彈性處理手法,便很值得借鑒。新加坡之所以能滿足醫生人手目標,「附表二」可謂功不可沒;同理,修訂本
                                                                                                                                                                港的認可醫學院名單,可收相同功效。

                                                                                                                                                                此外,其建議路徑下設立的委員會。由於部分優秀的非本地培訓醫生未能同時滿足所有條件,政府因而無法吸納他們。例如,
                                                                                                                                                                不具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資深非本地培訓醫生未能受惠於政府的建議。因此,政府應考慮另設機制以招攬及保留未符合指定
                                                                                                                                                                準則的醫療人才。舉例而言,部分醫療人才已在香港醫療體系中工作,但未能符合指定準則;政府應設立上訴機制,分別覆核
                                                                                                                                                                每宗個案是否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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