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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機制以釋放祖堂地的發展潛力
祖堂地
以宗族、家族或堂名義集體擁有的土地,目前因含糊的法 克服祖堂地法律障礙的可行方法
律規定而遭閒置
成立祖堂法團以賦予法律實體地位
祖堂地面積:2,400公頃
(香港土地面積的2.2% )
釐清《新界條例》有關出售祖堂地要求的相關條文
第97章 《新界條例》 ── 第15條 97)
......每份與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關的文書,如由該
土地的註冊司理在民政事務局局長面前簽立或簽署,並經民政事務
局局長簽署見證,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猶如該份文書是 設立類似市區重建執行「強拍」收樓的調解機制
由該宗族、家族或堂的全體成員所簽立或簽署的一樣...... 投票
可能的解決方案及效益
研究合適方案以解決窒礙祖堂地發展的主要法律障礙
資料來源:鄉議局、規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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