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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機制以釋放祖堂地的發展潛力









                 祖堂地


           以宗族、家族或堂名義集體擁有的土地,目前因含糊的法                                                                                         克服祖堂地法律障礙的可行方法
           律規定而遭閒置




                                                                                                                    成立祖堂法團以賦予法律實體地位
                  祖堂地面積:2,400公頃

                  (香港土地面積的2.2% )




                                                                                                                    釐清《新界條例》有關出售祖堂地要求的相關條文
                            第97章 《新界條例》 ── 第15條 97)


         ......每份與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關的文書,如由該
         土地的註冊司理在民政事務局局長面前簽立或簽署,並經民政事務
         局局長簽署見證,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猶如該份文書是                                                                              設立類似市區重建執行「強拍」收樓的調解機制

         由該宗族、家族或堂的全體成員所簽立或簽署的一樣......                                                                     投票



                                                                                                           可能的解決方案及效益



                                                                                                                 研究合適方案以解決窒礙祖堂地發展的主要法律障礙



   資料來源:鄉議局、規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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