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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設定土地及房屋供應目標, 明確界定有關執行單位的職責



                  ●   這方面可以參照成立於1997至1998年度的「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小組」。小組由財政司司長領導,負責監察建屋情況,確
                     保香港達成每年興建 85,000個私營及公營單位的建屋目標,達致均衡而充足的房屋供應。

                  ●   為達此目標,相關部門的人員需負責指定的房屋建設目標,並定期受該小組監察。1999至2003年,香港平均每年興建
                     68,200個公營及私營房屋單位。這五年的成果來自今日政府缺乏的清晰制度,包括清楚的指令、問責機制、目標和時間表。

                    7   善用劃作「綜合發展區」地帶的土地                [4]


                  ●    「綜合發展區」的發展經常因難以整合業權而出現阻滯。城規會應考慮按照有關「綜合發展區」的面積和業權分布,就申請
                     人集合一定比例的業權訂立時限。

                  ●   當申請人未能在時限屆滿前集合原先要求的業權比例,城規會應考慮將「綜合發展區」用地分拆,允許分階段發展,或直
                     接改劃已經閒置多年的綜合發展區用地。


                    8   優化補地價的釐定機制           [5]


                  ●   發展商與政府就土地估價方面的分歧往往會拖慢契約修訂的過程及有關用地的發展。地政總署應重新檢視補地價機制內
                     評估地價的一些關鍵假設,以確保補償土地的金額與實際的土地升值相符。
                  ●   例如,評估用地在「發展前」的價值時應採用特惠補償率,亦應一併考慮現有建築物的價值。

                  ●   在評估項目「發展後」的價值時,地政總署則應考慮收回土地的成本,以及計劃外的臨時發展成本(如運輸交匯處的清拆
                     與重建)所涉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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