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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基金會發表的 《 搭建技術轉移大橋 : 構築科研創新基 建議 5.2A : 為研究人員研究成果商品
地 》 研究報告所述 , 知識轉移在本地的大學中未見頻繁 ,
化提供更好的條款和條件
原因是因為大學沒有鼓勵將基礎研究轉化成裨益社會的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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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OHKF, 2020) 。 因此 , 本節將着重審視以大學研
在商品化過程中 , 擁有專利是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 。
究及創新為基礎的商品化政策 。 解決以上的誘因問題對樂
專利賦予持有人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內擁有生產 、 使用 、 出
齡科技創新非常重要 , 當制訂了靈活政策鼓勵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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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進口其發明或技術的獨家權利 。 專利只有在其後被
後 , 才能鼓勵各種形式的科技創新 。
授權或售予現有公司或衍生公司 , 相關知識才能真正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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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帶來效益 。 由於成立衍生公司需要研究人員具備企業
家技能 , 因此相關人才的培育可作為大學培育商業人才的
指標(OHKF, 2020) 。 一般而言 , 香港在提供創業支援方
面較其他地區相對不足,尤其香港的大學為尋求商品化的研
究人員所提供的條款仍非常缺乏吸引力 , 因此窒礙了研究
人員將他們的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中能造福社會的產品 。
首先 , 本港大學的專利擁有權政策條款較其他海外大學
相對保守 。 在香港 , 除非發明者買斷專利權並承擔所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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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 專利申請及法律程序等 , 否則專利權歸大學所有 。
然而 , 一些海外的大學允許發明者在能夠獨立將研究成果
商品化的條件下完全擁有專利權 ( 表7 ) 。 因此 , 我們建議
本地大學在專利權和買斷政策上提供更大彈性 , 詳細訂明
如何釐定買斷價格 , 並給予發明者和投資者優先購買專利
的權利 。
知識轉移的定義為 「 在高等教育院校和社會之間的知識轉移 ( 包括科技 、 技術 、 專業知識及技能 、 所用的系統和方法 ) 從而帶動經濟上或民生上的效益 , 與及帶來創新及有經濟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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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 。 知識轉移已被公認為大學在教學及研究以外的第三項使命(UGC, 2021) 。
61 發明者如擁有專利 , 在市場情況改變時可進一步修改技術 。
62 授權許可是指向知識產權持有人支付款項 , 以換取知識產權的使用權 。 授權許可的收益分配可視乎專利申請的費用是由大學抑或發明者支付 。 衍生公司是一種利用大學研究成果而成立的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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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買斷專利權的關鍵問題是欠缺透明度 。 目前 , 計算每項專利的確實成本因個案而異 , 而研究成本包括基礎設施 、 實驗室及人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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